汉朝的刑罚改革-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

发布日期:2024-07-09 15:53来源: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:普法与依法治理科阅读次数:字号:背景颜色:

  汉朝为了彻底消除秦朝暴政的影响,在法制领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。汉惠帝四年(公元前191年)废除《挟书律》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。《挟书律》是秦始皇在进行焚书时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而实行的一项法令,主要内容是禁止儒生以古非今,民间如有私藏《诗》《书》和百家书籍者族诛。秦统一六国后继续采取严刑峻法的高压政策,六国遗民的亡国之恨加上春秋战国“百家争鸣”思想的余波,各种对秦不满的言论在社会上不断发酵传播。秦相李斯上书秦始皇建议将除了《秦记》之外的书全部烧毁,并且禁止百姓私藏《诗》《书》等著作。

  《挟书律》的废止,意味着法家学派以外的其他著作也可以在民间流传,于是儒家、道家的学说在短时间内就得到复兴,特别是黄老学说,对汉初“无为而治”“与民休息”的政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。

  高皇后吕雉掌权后,又下令“除三族罪、妖言令”。“夷三族”可谓秦朝最惨无人道的刑罚,直到西汉初年仍被广泛使用,不仅犯罪者本人要被处死,往上一代的直系亲属、往下一代的直系亲属、与自己同辈的配偶及兄弟姐妹都难逃一死。汉高祖刘邦驾崩后,吕雉突然宣布废除三族罪,意味着可以避免很多无辜之冤。“妖言”就是发表不当言论、诽谤统治者,“妖言令”出现在战国时期,是指对诽谤统治者、发表不当言论的人处以极刑。废除“妖言令”意味着有关政治的谣言将不会再被追查。

  上述这些法制改革措施,极大促进了思想活跃、推动了文化的快速发展,使社会自由得到充分释放,但总体上讲,汉初的法律还带有明显的秦朝烙印,大部分刑罚措施还相当严厉。此外,汉初还保留了一些刑罚的连坐形式,例如收孥之刑,“孥”是指妻子和儿子,这种连坐形式是将犯人的家人收官为奴,这样的刑罚被称为“孥戮”;还有一种刑罚措施叫作“籍没”,不仅会将罪犯的家人收官为奴,取消户籍,罪犯的全部财产也会被没收充公。

  到了汉文帝时期,汉朝的刑罚制度从重到轻有了一次很大规模的改革。汉文帝登基后三个月,就下令废除“收孥相坐律”。据《史记·孝文本纪》记载,刚开始丞相周勃、陈平等人受法家重刑理论的影响,认为采用连坐的办法可以让老百姓互相监督,不敢以身试法,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,坚决不同意废除“收孥相坐律”。但文帝认为法令是用来制止暴行、引导人们向善的准绳,如果犯罪的人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,他们无罪的父母、妻子、儿女和兄弟却还要因此而被定罪,甚至被收为奴婢,这种做法很不可取。在文帝的坚持下,各种拘执罪犯家属为奴婢以及各种相连坐的律令最终被废除。

  不久后,文帝又宣布废除自秦朝沿袭下来的“诽谤律”,因为文帝认为诽谤罪的存在会使得很多大臣不敢讲实话,这不利于皇帝了解实情、引贤纳谏。比如,老百姓愚昧无知诅咒皇帝,官员们慑于这是大不敬的罪行,要么互相包庇隐瞒,要么相互告发,因此这样的法律条文应该废除。

  上述这些措施都不过是大变革的前奏而已,真正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发生在汉文帝十三年(公元前167年),淳于缇萦为救父亲上书汉文帝,直接促使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。此外,汉文帝还有一项创举,他规定:“罪人各以轻重,不亡逃,有年而免。”意思是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,确定不同的刑期,经过一段时间后,如果罪犯没有逃跑,就可以不用再执行相应的刑罚。而在此之前的刑罚,是没有规定具体刑期的,除非得到赦免,否则罪犯的死期就是他的刑期,汉文帝的创举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的“有期徒刑”。

  汉景帝即位后,在文帝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减刑改革。文景二帝的刑罚改革具有重大意义,基本上废除了此前沿用数千年之久的黥刑、劓刑和刖刑。从此除了死刑犯之外,其他的罪犯基本可以保持其身体的完整。另外,这次改革还体现了统治者对刑罚功能态度的转变,之前“轻罪重罚”,注重的是刑罚的惩戒作用,而从汉文帝的改革可以看出,刑罚的目的不仅是处罚犯罪人,更重要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人,要给他们重新做人、改邪归正的机会。这样的理念是十分先进的,欧洲直到19世纪才开始出现这样的思想。

  (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《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》,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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